焦点热文:税总明确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专家:防企业代销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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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烟开征消费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也明确相关征管事项并予以解读,以便新政执行到位。

税务总局27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文,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中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价格等予以解读。其中用案例的方式详细解读了计税价格。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下称33号公告),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解读称,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该负责人称,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这种针对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具体规定有何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在征收消费税环节中,实践中一些生产企业会设立关联的经销商,给经销商价格相对较低,然后经销商再以相对较高价格给批发商,以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而上述具体政策就堵住了这一电子烟生产企业借代销模式避税的潜在漏洞,将以真实的生产价格为计税依据。

在解读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实践中,有些电子烟生产企业既生产自己持有商标的电子烟,又给其他品牌代加工,这种情况33号公告明确要分开核算销售额,仅对自己持有商标的销售额纳税,代加工则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但未分开核算的,则一并缴纳消费税。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关键词: 税务总局 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