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热资讯!教育部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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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育部消息,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六条拟提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其中第十五条拟提出,当事人有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其中第十六条拟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具有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等三个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第十七条拟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的;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第十九条拟提出,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第二十一条拟提出,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校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