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货基”新规发布,从销售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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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网站17日消息,近日,为强化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前期,证监会已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定提出的监管思路和规则要求表示认同和支持。证监会认真研究了市场反馈的意见建议,多数予以吸收采纳。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及评估条件、标准、程序,有效识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二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别监管要求,增强基金管理人及产品抗风险能力;三是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激励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相挂钩。

此外,《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5%;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相关产品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