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新航:福州中院判决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 赔偿3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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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中创新航在港交所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6万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新航表示,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公司的影响,中创新航称,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公告之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据悉,2021年8月及10月,宁德时代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状告中创新航侵犯了其5项专利,包括“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

截至2月20日收盘,中创新航跌超6%,报22.4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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