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买碳汇实现碳中和?企业疑似“漂绿”引争议

当部分中国企业宣布设定或实现“碳中和”目标之时,出乎他们意料的是,比掌声更早到来的还有质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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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一个月来,国内超过10家互联网、金融、制造等领域的龙头公司纷纷披露其碳中和行动报告。其中,“运营碳中和”与“供应链碳中和”是较多出现的两个概念。前者的目标往往设定在2030年之前,甚至有多家企业宣布去年已经“首次”达成了“运营碳中和”目标,而后者的时间跨度则更久远。

让这些企业陷入争议的正是他们所公布的报告。行业人士发现,这些企业能实现“运营碳中和”,并非以节能减排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为主要途径,而是大量购买碳汇进行碳抵消。具体到碳汇具体的抵消比例,有的企业未予以公开,有的企业接近半数及以上。

对于这种现状,支持者认为,目前全社会仍处于培养减碳共识的初期阶段,上游能源电力行业尚未完成碳达峰,因此企业购买碳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购买碳汇也为减碳事业作出了贡献,应予以鼓励;反对者则认为,企业没有将减碳的重心放在节能和清洁能源替代上,而是花费寥寥购买碳汇以博得率先减碳的好名声,因此这些企业存在“漂绿”的嫌疑。如果这种行为扩大化,既损害了部分锐意减碳企业的信心,也极易让社会低估减碳的压力。

但上述不同意见仍存共识,就是这种做法不可持续。

“我计算过,按照中国的大型企业和跨国企业对外公布的实现碳中和的体量,他们对碳汇的需求远远超过中国碳汇的实际拥有量。所以,未来这种方案一定是不可行的。”一位生态环境部下属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被质疑购买碳权过多

近期因碳中和报告引发争议的案例不在少数。

以某金融科技企业为例,其在报告中称,2022年通过节能减排、优化效率等绿色运营减排6326.86吨,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碳排放18764.27吨。在落实这些措施以后,该公司自身运营(范围一、二)碳排放量为21087.93吨,通过购买足量核证碳标准(VCS)的核证碳指标(VCU)抵消,实现运营排放碳中和。

新经济学家智库研究员樊博曾研究过多个类似案例。他认为,购买碳权过多是其中一个典型问题。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共减少碳排放25091.13吨,而购买的碳抵消就达到了21087.93吨,这表明其抵消了超过45%的碳排放。结合目前全国碳市场的成交价格约53元/吨,而国内的VCU价格通常低于该价格,这意味着其抵消碳排放付出的成本或不到200万元。当然,这个数字计算的仅是碳抵消部分,刨去了该公司已实现的减排绩效成本。

樊博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对于企业通过购买碳权来抵消碳排放量,在国际和国内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促使企业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减少范围一、二、三的净排放,避免因大量依赖碳抵消而陷入“漂绿”争议。

他举例称,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国际上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在2020年曾提出一个转型金融框架《为可信的绿色转型融资》白皮书,对于可信赖的转型金融活动界定了五个原则,其中的第三个原则是“不计入碳抵消”。

当然,这些规定并不完全适用目前的案例。

友绿智库创始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低碳健康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俊鹏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生态环境部规定的CCER抵消比例不超过碳配额的5%,针对的是强制控排行业和企业。对于没有控排要求、企业自发减排的情况,并没有限制抵消比例。

“现阶段我认为更应该以鼓励和引导的方式,激励企业通过更优的方式实现碳中和。毕竟,现在能够真正把碳中和放在战略层面考虑的企业仍然是少数,要充分尊重这种率先垂范的精神,鼓励这种付出真金白银做事的态度。其次,相关单位应该先做好责任和界限的认定工作,明确隐含碳、运营碳等碳排放权责所属,给企业划定范围才好算账。”黄俊鹏称。

以建设领域为例,黄俊鹏表示,隐含碳不同于运营碳,运营碳排放来自建筑建成后运营中的化石能源消耗,例如建筑物的加热、冷却、通风、照明和电源插头负载所需的电力和天然气等。运营碳排放可以随着建筑节能改造及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而减少,而隐含碳伴随建筑的建造完成,就已经锁定了。目前,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应该由谁负责尚不清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责任主体仍有待明确。这也在客观上影响到了建设领域企业参与减碳的积极性。

企业还能做什么

除了购买碳汇抵消,节能减排优化效率以及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这两种减碳方式也经常出现在企业的碳中和报告中。但是,这两点也经常为业界诟病企业没有完全落实,而是寄希望采用相对低廉的购买碳汇的方式实现减碳。

黄俊鹏对此并不认同。“企业通常不会优先考虑利用购买碳汇进行减碳。单纯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碳中和目标购买碳汇,反而是一件性价比不高的事情,因为在现阶段他们做这件事能得到的只有名誉,没有其他的物质激励或者效益提升。而且,每年为了碳中和都要重新购买,相当于一笔反复的额外支出。如果企业下定决心要实现碳中和,就会把这笔钱优先用于改造自身,如果剩余还有碳量无法减掉,那很可能说明它暂时已经没有可减的地方了,这时社会不应对企业(无奈购买碳汇的行为)吹毛求疵。”

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副会长、中诚信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马险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企业有条件通过优化生产工艺、节约能耗等方式来实现减碳,自然是首选。如果企业不具备这个条件,只能通过购买外部的减排额度来配合,也应该被鼓励。“就像学生学习,有的自己课上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有的得花钱请家教来补习,殊途同归。”

马险峰表示,并非所有企业都具备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碳中和的能力。例如,对于一个办公面积不大的企业来说,即使想铺屋顶光伏都没有地方,此时购买碳汇是相对合适的抵消手段。因此,对于率先提出减碳目标的企业而言,应该根据自身的优势,掌握好减碳节奏,量力而行。如果操之过急,那么减碳的成本可能会非常高,对于全社会而言也并不是最优解。

也有人士提出了更多的期待。“类似互联网、金融、建设领域的龙头企业,它们恰恰是贯通很多产业上下游的连接点,涉及到很多消费部门、制造部分。他们能够作出的引导作用是非常大的。而在减排方面,如果只是购买非常便宜的碳汇来减碳,也不需要这些高科技企业来做。我们认为,这些企业应该实实在在地为社会的低碳转型做好技术赋能、采取实质的行动,而不只是喊个口号做个秀。”上述研究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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