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等联合发布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

10月28日,中证金融、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实施《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明确了证券公司从中证金融借入科创板股票用于做市交易业务的有关操作和要求。作为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配套,《细则》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规则有效衔接,旨在通过为做市商提供券源支持,降低做市交易成本,有效发挥做市商机制作用,提升股票流动性和定价效率,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是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交易制度、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重要举措。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资料图片)

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规范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以下简称做市借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第三条做市借券交易以及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中证金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业务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出借人和借入人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等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可以作为做市借券业务的出借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向中证金融出借科创板股票,出借人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第五条 中证金融可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第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证金融申请成为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中证金融申请成为借入人,应具备开展做市借券业务所需的业务和技术条件,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借券业务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公司授权的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开展做市借券和申请做市借券授信额度的决议文件;

(四)业务实施方案;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表;

(六)中证金融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中证金融与借入人签订做市借券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做市借券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中证金融结合借入人资信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及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第十条借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证金融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做市借券服务:

(一)不再具备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

(二)申请暂停或者终止参与做市借券的;

(三)违反业务规则或者业务合同,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证金融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借入人应当向中证金融申请开立用于做市借券的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其交存的做市借券业务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第十二条 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的,应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和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第十三条 借入人在参与做市借券业务前,应将其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及交易单元等相关信息向中证金融报备,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中证金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借入人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中证金融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借入人向中证金融申请注销其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应事先了结其全部做市借券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科创板做市借券标的股票范围与科创板转融通标的股票范围一致。

中证金融根据市场状况,可采取暂停单只或所有标的股票做市借券交易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借入人可以约定申报方式或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做市借券业务。

在约定申报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费率由出借人和借入人协商确定,但应符合1至182天期限范围且借入人申报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费率差等要求。费率差按中证金融公布的标准执行,中证金融可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费率差。

在非约定申报方式下,做市借券期限档次、费率与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档次、费率一致。

第十七条 做市借券采取约定申报的,中证金融实时撮合成交,生成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

做市借券采取非约定申报的,中证金融盘后与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一并撮合成交。

第十八条上交所接收中证金融发送的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后,对中证金融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证金融反馈调整结果。

中证金融接收上交所发送的借入人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后,实时向借入人发送做市借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

第十九条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可向中证金融申请做市借券约定申报交易展期、提前了结,经同意后进行展期或提前了结。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82天。

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在同一交易日向中证金融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归还日前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

第二十条以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做市借券业务,在业务开展及展期、提前了结等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利益输送。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五章 结算及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证金融通过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及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开展做市借券业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做市借券约定申报,上交所完成可交易余额实时调整的,中证金融通过上交所将该部分成交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日终据此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对于做市借券非约定申报,以及上交所未完成可交易余额实时调整的约定申报,中国结算日终根据中证金融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股票从中证金融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借入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三条借入人向中证金融归还做市借券股票及权益补偿股票的,中国结算根据借入人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将相应股票从其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中证金融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四条借入人向中证金融支付做市借券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以及调账划转资金的,中国结算根据借入人提交的资金划转指令,将相应资金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中证金融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第二十五条做市借券归还日,借入人应当向中证金融足额归还股票和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内补足,并向中证金融按日支付费用及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未在下一交易日补足的,中证金融有权暂停向其提供全部或部分做市借券服务。未在归还日后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的,中证金融有权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的做市借券债务。

第二十六条借入人参与做市借券业务的,应向中证金融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提交保证金。借入人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其中货币资金占应交纳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七条做市借券业务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与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一致。

第二十八条中证金融对借入人交存的做市借券业务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日终借入人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借入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中证金融有权按做市借券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中证金融可以按照做市借券业务合同约定有偿使用借入人交存的保证金。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中证金融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做市借券业务前一交易日以下相关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股票的成交数量、期限和费率;

(二)截至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股票的余量。

第三十一条 中证金融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时,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做市借券业务。

该比例升至120%以上时,中证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做市借券业务。

第三十二条 单只科创板标的股票的做市借券余额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中证金融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股票的做市借券业务。

该比例降至20%以下时,中证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该股票的做市借券业务。

第三十三条中证金融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中单只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中证金融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该比例降至12%以下时,中证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接受该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三十四条单一借入人做市借券余额达到中证金融净资本的50%时,中证金融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向其出借股票。

该比例降至40%以下时,中证金融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向其出借股票。

第三十五条参与做市借券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得利用做市借券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借入人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借入人通过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借入的股票仅可用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借入人应当向中证金融报送做市借券业务相关信息。借入人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中证金融、上交所、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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