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名利双收”体制机制如何构建

党的二十大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的关键支撑。人才主导创新,创新驱动科技。科技是追求,创新是路径,人才是依靠。激发人才创新、产出科技的核心,在于促成人才“名利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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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和科技竞争的重要基础,“名与利”是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并产出科技成果的重要手段。国家先后颁布系列文件,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出优化科技人员“名利”配置的政策方案。《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等提出,科技人才的科研激励、评价标准、项目评审等改革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科技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机制,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门”或“旋转门”机制;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成果类型,细化分类评价标准,评价各类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

中国不断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强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持续推进原创性引领的科技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9月,中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08.1万件,有效商标注册4152.3万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创新指数(GII)报告(2022)》显示,中国创新指数全球排名,由2012年的第34位上升到2022年的第11位,连续10年稳步提升,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超过日本、以色列、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中国在专利申请、商标申请、工业设计、高新技术出口、创意产品出口和国内市场规模等9项指标中,排名第一。

科技人员的高产出、高贡献,应匹配高收入、高名誉,推动科技单位(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尊重科技创新(即创造性劳动),营造重视科研人员(即创新性人力资源)的良好氛围。建构科技人员“名利双收”体制机制,即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科研的产出成果挂钩,科技人员的名誉与其科研的社会贡献挂钩,主要对策建议如下。

创建科技人员“名利双收”关键指标清单

中央人才办、科技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科技人员“名利双收”关键指标清单》,定期发布和修订,为全社会评价、认同、支持、模范、效仿科技人员提供科学且权威的依据,引领科技与创新的基本导向,树立“省市样板”。

科技人员名誉指标,诸如,科技人员所获得的学术(荣誉)称号,含国家级、地方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协会)级,强化名誉的专用性、权威性和美誉性。

科技人员收入指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科研项目(课题)劳务费、绩效收入、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收益比例)、股权期权及分红收益,明确其测算的指导性依据,强化利益的专属性、科学性和范效性(即收入数量,达到适宜高度,且具有标志性)。

科技人员“名利双收”关键指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省及市(州):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数量及其年度新增数量、科技人员数量及其年度新增数量、科技人员占科技企业职工的比例、科技名头(帽子)占科技人员比例、科技人员薪酬与科技单位职能管理人员薪酬之比、科技名头薪酬与科技人员薪酬之比,等等。

聚焦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市级),瞄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人工智能、互联网、5G、区块链、新材料、现代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引导重点科技企业、重点科研院所(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中科院各种各类所等)、重点高校(双一流高校),率先发布单位或产业科技人员“名利双收”关键指标,打造省级科技人才引育、聚集、创新示范区(基地、实验室)。

建立科技人员“名”与其社会贡献挂钩机制

精准衡量科技人员及其科研成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推动科技人员的荣誉(学术称号)与其社会贡献(科研及其产出成果的正外部性)相匹配。衡量科技人员及其科研产出成果的社会贡献,包括但不限于且不唯于:科研项目引起的社会关注度(国外、国内和省内新闻:报道数量和频次,即社会价值)、发表论文数量及引用量(即科学价值)、出版专著及其印刷量和销售量(即文化价值)、科研项目(课题)数量(国家级、省级)以及策论与研究报告被采用次数(即技术价值)、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数量及成交总金额(即经济价值)等。

完善科技人员“配名”工作,保障科技人员产出成果的社会贡献(即正外部性)与所得荣誉对等,既是肯定科技人员创造的社会价值,又是树立科技创新典范,弘扬科技创新正能量,优化科技人员研发创新的社会风尚和人文精神。

全面梳理和规范科技人员的人才计划、奖项、荣誉称号(名头、帽子),分层级分类别,确立评价标准和认定依据,明确评价主体和认定主体及其责任,定期报送、核实、审定、发布科技人员“配名”的变动趋势和演化规律。

建立科技人员“利”与其科研目标任务挂钩机制

科学设置科技岗位职责及其目标任务,实现科技人员所得收入与完成科研目标任务相匹配,推动省(市区)及其科技单位吸引、培育、善用、尊重优秀科技人才。

落实以科技创新成果及其经济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切实按照科技人员职务等级、科研任务、科研目标等,决定基础工资水平;依据科技创新成果及其分类分级,设计科技人员的科研奖金(即绩效薪酬),确保科技人员收入水平增速,不低于本省(地)GDP增速,对标科技强省(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与本省(地)社会平均收入保持一定的倍数关系;探索构建科技人员年薪制,设置基本年薪(按月支付)、任务年薪(按年支付)、项目年薪(按项目周期支付)、成果年薪(按成果应用周期支付),充分体现科研工作及创新成果的短期价值和长期价值。落实科技人员的科研收入“上不封顶”政策。

改善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流程,扩大法人单位自主权。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事务,赋予科技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有效减少科技人员的非科研负担(降低科研经费报销频率和品类,减少“申报难”“报销难”“结项难”等问题),聚力科研创新工作,充分调动创新积极性和研发自主性,提高科技人员的成果产出率、原创率和精品率。重点关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如科研经费的使用、报销的制度规则与经办程序,与财政预算经费、单位运营经费、营收结转经费等,无差别对待),优先科研单位内部科研经费使用改革试点,切实解决当前科技人员经费使用难题(例如,修改当前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提高科研劳务报酬比例,体现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差异性和尊重程度)。

优化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完善落实股权、期权激励和其他奖励等分配政策。制定(修订)“省(市区)科技人员参与并共享创新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的实施细则”,明确科技人才(或团队)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占比,界定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的计量范围和测算方法,确定参与并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的科研人员名单及其分配比例,规定共享收益的上限和下限。推行“现金+股权+期权”的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共享分配制度,现金收益、股权分配、期权配置分别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即期、中期、长期的经济效益挂钩。让科技人员真正享受到科研成果带来的收入,实现“收入自由”乃至“财富自由”,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科研成果,加速推动科研成果就地转化,形成科研创新的良性循环,助力源于科技创新驱动的社会生产力全面提升。

建立科技人员“名利”信息披露制度

科技人员“名利”信息披露(国家规定的保密信息除外),既可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科技人才、重视科研创新,形成注重科技创新行为、追求科研成果的良好风气,又可优化新时代科技人才竞争格局和竞争手段,还可树立新时代科技人才政策的价值导向。

建立科技人员“名利”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科技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业)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及追责办法,规定信息披露的必选事项(如科技岗位设置、科技人员配置、科技成果产出、科技薪酬、科技奖励、股权期权、荣誉称号等)以及可选事项及其统计口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其运营商(或政府机构,如科技部),制定信息收集、储存、查询、监管等责任及其归属。

科技单位是科技人员“名利”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信息披露平台及其运营商负责信息数据的收集、清洗、筛选、报审、预警、发布、储存、查询、分析报告等工作,政府部门(如省科技厅)是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负责核查信息披露的事项设计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追查和问责披露虚假信息、错误信息的科技单位、平台及运营商。

选取不同类别科技单位,开展科技人员“名利”信息披露试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科研院所可选择省属科研机构,高校可选择“双一流”大学,科技企业可选择省(市区)入选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

建立第三方科技人员“名利”评价及发布制度

构建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名利”匹配指数,支持第三方(如省科协)定期(季度或年度)发布全省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名利”匹配指数及其排名榜单。按照科技单位的类型,设计不同类型科技人员“名利”匹配指数榜单,促进省(市区)之间和省内市(州)之间的各类科技单位学习和借鉴。

发布科技人员“名利”匹配指数与科技单位榜单,需要政府、第三方机构、科技单位三方通力合作。省政府多部门联合支持所选择的第三方机构,合法收集科技单位(科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信息,保障第三方科技人员“名利”评价及发布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以科技单位为计量单元,设计科技人员“名利”匹配指数的计算公式。针对科技人员“名利双收”指标清单,分别测算全省每一个科技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业)“名利”匹配的关键指标,例如,科技人员占科技单位职工的比例、科技名头(帽子)占单位科技人员比例、科技人员平均薪酬与科技单位(科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职能管理人员平均薪酬之比、科技名头平均薪酬与科技人员平均薪酬之比,确定每项关键指标的省(市区)平均值。以省(市区)平均值为参照,区分三类科技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业),按照不同类别,综合每项关键指标占省(市区)平均值的比例,分别测算科技单位科技人员“名利”匹配指数。定期(如按年度),梳理并发布各省市科技单位科技人员“名利”匹配指数排行榜,促进省(市区)、市(州)、县(市区)推动科技人员“名利”匹配指数的科学化、合理化、示范化。

科技单位科技人员“名利”匹配指数,可以衡量科技单位科技人员的“配名”状态和“配利”水平,推动政府、科技单位、科技人员、第三方机构实现“四方共赢”。对科技主管部门而言,减少科技人员和科技单位的信息收集工作,缓解匹配指数汇编压力,无需额外配备人力物力,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匹配指数及榜单,即期掌握全国、各省(市区)的科技人员名和利及其匹配程度。对科技单位而言,通过关注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匹配指数及榜单,可以发现科技单位内部科技人员收入待遇和职业晋升的存在问题与不足,及时改正和补救,挽留、用好核心科技人才,确保科技人才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对科技人员而言,及时掌握自身的科技创新及其多元价值和社会贡献,强化科研自信以及成就感、荣誉感、获得感,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第三方机构而言,发布匹配指数及榜单,凭借客观、公正、科学的测算方式、数据能力和专业精神,赢得科技行业、科技单位、科研人员的支持和认可,提升科技创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建立科技人员经济社会贡献指数及其发布制度

构建科技单位(科技资源、科技人员、科研成果)动态跟踪监测体系,编制并定期发布科技人员经济社会贡献指数。政府科技部门主导,按照科学抽样,分类选择监测科技单位(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各若干家,遴选监测指标及其统计口径,通过监测网络系统,按时(如按月)由专人报送,指定(或委托)专业机构,汇总、测算、发布科技单位科技人员经济社会贡献指数及榜单。

以省(市区)、市(州)、县(市区)为计量单元,测算科技人员经济社会贡献指数。注重科技人员“名利双收”关键指标(每项),以科技人员数量为基数,分别测算科技人员的人均GDP、人均发明专利数、人均国家基金(自科、社科)立项项目数及金额、人均研发资金(R&D)、人均科技名头(院士、国奖、国师)等,统计和发布省、市、县三级科技人员经济社会贡献指数,区分并展现重点产业、战略产业、新产业、新业态的科技人员经济社会贡献指数。

构建科技投入(科技人员、科研资金等)与科技产出的联动关系,遵循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新规律和新特征,区分基础研究成果与应用研究成果、原创型研究成果与改进型研究成果,探索科技成果的分类分级标准、评价认定标准,切实体现中国科技特色,精准把握省、市、县的科技优势。

科技单位科技人员经济社会贡献指数及榜单,体现科技单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总量,有利于激励科技单位重视科技人员的引育和留用,加大科研投入,重视产出成果,全面推动中国的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

(李波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城乡社区社会治理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郑世选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科技人员 名利双收 创新驱动发展 科技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