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 案件增加、中介被追责,股民维权仍存难点
近年来,A股市场投资者保护力度升级。又到一年一度的“3·15”,投资者维权也成为资本市场重点关注的话题,那么投资者维权出现了哪些新变化、新趋势?
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有三个方面变化较大:一是对投资者维权影响最大的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有了重大变化,取消了前置程序,诉讼时效计算有变,投资者起诉越来越早;二是除了虚假陈述纠纷之外,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方面出现了投资者索赔胜诉案例;三是实控人、董监高等责任人员和中介机构被起诉索赔明显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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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参与索赔的投资者数量也不断增加。但也有受访者告诉记者,投资者维权过程中仍存在诉讼周期长、执行难、实际赔付率普遍降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意愿。
对此,业内建议,简化案件审理、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落实民事赔偿优先机制。同时,推进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
案件类型增加,中介机构等被追责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民事索赔案件越来越多,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增加,且索赔对象的范围越来越广。
“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投资者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投资者越来越多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分析原因称。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补充称,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违规查处的公司相较过去增加较多有关,这几年市场对投资者索赔的宣传力度加大也是重要原因。
投资者维权近年来也出现了较多新变化,这与法规的变化也有一定关联。修改后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对投资者保护设立专章规定,确立了先行赔付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介机构责任等内容。202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新司法解释”)出台,取消了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诉讼时效的起算与揭露日或更正日捆绑在一起,进一步细化了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投资者可索赔股票大幅度增加。投资者的诉讼策略和思路可能需要做出重大改变,尤为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分析称。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也称,有很多投资者为避免时效风险,往往会提前起诉,所以出现投资者起诉越来越早的现象。但在被告没有被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索赔举证比较困难,今后认定“重大性”、“因果关系”争议较大。
除了在维权时间上出现变化,案件的类型和索赔对象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朱奕奕告诉记者,投资者维权案件类型常见于虚假陈述纠纷,近年来投资者索赔事由逐渐多样化,除了虚假陈述之外,出现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导致的纠纷。“虽然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案件已有投资者索赔胜诉案例。”厉健补充道。
以鲜言操纵市场证券民事赔偿案为例,因鲜言采用连续买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影响了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被认定为操纵市场行为,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
此外,被告的范围也越来越大。“过去大部分都是只起诉上市公司,这些年由于清偿能力等问题,越来越多的案子开始将中介机构、董监高、实控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峰说。
刘国华也称,很多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赔偿能力较弱,但中介机构则有较强的赔偿能力,中介机构将会被投资者列为被告,能较大地提高投资者获赔的概率。
在2022年判决的众多案件中,有诸多中介机构被判决承担责任。如工大高新案中,哈尔滨中院判决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如,收到2022年证监会首份罚单的“金正”案,法院一审判决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仍存诉讼周期长、执行难问题
目前投资者维权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难点问题?投资者维权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许峰看来,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仍有很多投资者索赔案件无法正常立案,哪怕采取示范判决的案件,判决也迟迟无法落定,导致观望的投资者失去大量索赔机会。而投资者索赔是基于信息驱动,如果前期提起索赔的信息无法正常释放,势必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可索赔利益,从而失去索赔机会,相关案件还是应该依法正常节奏推进。
刘国华也称,目前有些案件存在起诉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等等问题。
“简化案件审理、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落实民事赔偿优先机制是解决难点问题的关键。”朱奕奕认为。
对于投资者在维权的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方面,投资者要特别留意维权信息,看自己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另一方面,投资者要及时维权,避免‘顺风车’心理,因为现在很多案件的诉讼时效从揭露日开始起算,确定他人胜诉之时,往往已过诉讼时效,‘坐等者’便无法再得到法院保护了。”刘国华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厉健则从三个方面对投资者维权提出建议,一是投资者对依法维权要有信心,切记不要因长期观望错过诉讼时效;二是投资者要理性维权,不要以为被告上市公司被处罚,索赔就一定会胜诉, 如果今后被告上市公司退市、破产,可能出现赔付率较低、执行难的情况,投资者也要调整心态,坦然面对;三是受损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侵权行为要勇于维权, 这两类案件均有投资者胜诉获赔先例。
有何完善空间?
A股市场全面注册制已经正式实施,这是否意味着投资者维权,也将出现一些新的趋势?
许峰认为,全面注册制下,加入到证券市场投资的投资者会越来越多,但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意识可能还不足,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证券欺诈违法行为,未来大趋势上投资者索赔应该是越来越多的,为了保障原告投资者的利益,列入的被告也将尽可能多。
“全面注册制推行后,市场环境丰富的同时增加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者维权案件尤其是虚假陈述类纠纷的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虚假陈述类案件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与之相关的规定也会不断完善。”朱奕奕也分析称。
那么,后续在民事索赔方面,还有哪些需要完善之处?
“对于投资者发起的索赔案件,希望能够正常依法立案,正常开庭,正常判决。”许峰说。
刘国华认为,提高证券维权的水平,解决维权难的问题,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让受损投资者获得相应的赔偿,加重对违法者的刑事和行政处罚,让违规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联动起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真正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落实到实处。
朱奕奕建议,推进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继续加强特别代表人投保机构与法院的沟通,以及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在取证、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方面的协同合作。
他同时称,需持续健全立体有机的投资者保护体系,统筹行政、民事、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加强相关职能的沟通协作、衔接配合。尤其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也防止投资者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充分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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